陕教工组(2002)13号
各高等学校党委:
近年来,由于高校各级党组织的重视和党委组织部门的积极工作,各校在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方面,都能认真执行中央组织部和陕西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,总体情况是好的。但是,在党费收缴方面有时也出现错缴、少缴、迟缴等现象,在党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也还存在不严格、不规范等问题。为了加强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,增强组织观念,严肃党的纪律,现将中央组织部、陕西省委组织部有关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重申如下:
一、党费的收缴
1、随着教职工工资的调整,个人党费要按月按比例足额上缴所在党组织,具体比例详见陕教工组(1999)16号文件。
2、各学校向省委上缴党费的比例占党费总数的60%,自留40%。
3、各学校向教工委上缴党费的时间可按季度进行,也可半年上缴一次。本年度的党费必须在来年的二月底前全部缴清结帐,并向教工委上报书面报告。
4、上缴党费的户名: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群工处;党费帐号:03010530149060422;开户银行: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大雁塔支行。
二、党费的管理
1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。各高校党委组织部门对收缴党费要指定专人负责,党费帐户专设,并存入规定的五大银行。党费帐目要清楚,不得与行政等其他经费混在一起,严禁个人保管党费。
2、党费存入银行所得利息,应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,更不得虚列名目挪用、私分。
3、高校组织部门分管党费的人员,要定期与银行和基层党组织核对党费帐目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4、校内各分党委、党总支、党支部要报告党费的收支情况;学校党委应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,并向教育工委上报书面报告。
三、党费的使用
党费使用要从严掌握,严格审批手续,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扩大使用范围,根据中组部规定,党费的使用范围是:
1、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。
2、党员日常理论学习和必要的党员读物、学习资料的补充开支。
3、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。
4、党员电化教育的补充开支。
5、失去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救济、补助费用的补充开支。
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
二OO二年六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