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对我校出国(境)党员的管理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党内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2、出国(境)六个月以上的党员,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保留党籍申请,经党支部审查同意后,报分党委(党总支)审批。
保留党籍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:公派的,以派遣文件注明的时间为限;求学的,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;就业的,以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为限;探亲的,一般不超过半年(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)。保留党籍期限从出国(境)之日算起。
3、党员出国(境),应按期返回。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,应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申请,经党支部审查同意后,报分党委(党总支)审批。
4、党员出国(境)超过假期六个月以上未返回的,应按自行脱党处理,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,要严肃处理,必要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5、党员(含预备党员)出国(境)定居,应从出国(境)之日起停止其党籍。出国(境)后改变为定居或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而逾期不归的党员,应从请假期满之日起停止其党籍。
6、党员出国(境)前要求退党的,按规定办理退党手续。
1、公派出国(境)的党员,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分党委(党总支)。组织部可开具党员证明信,由本人交派出单位(本校以外)保存。
2、因私出国(境)六个月及以下的党员,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分党委(党总支);因私出国(境)六个月以上的党员,其组织关系转至组织部,文书档案由各分党委(党总支)转组织部保存备查。
3、出国(境)定居的党员,其文书档案由各分党委(党总支)转组织部保存备查。
4、辞职或退学出国(境)的党员,组织关系必须转出。
5、自费出国(境)留学的毕业生党员,组织关系原则上要转出。
1、党员出国(境),本人必须提前向所在党组织请假。出国(境)一个月及以内的,可口头请假;出国(境)一个月以上的,须书面请假,经分党委(党总支)批准后,方可出国(境)。
2、党员出国(境)前,须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要求,妥善办理好保留党籍和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。
3、党员出国(境)期间,应保持与原所在党组织的联系,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。
1、党员如期回国,本人须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恢复组织生活申请,审查确无问题者,可恢复其组织生活。
2、党员超过假期六个月及以内回国的,本人须向原所在党组织申述理由并如实汇报在国(境)外期间的思想、学习、工作、生活等情况,经审查,如果理由正当,可恢复其组织生活。
3、能否恢复党员组织生活,应由申请人原所在党支部审查,分党委(党总支)审批。
4、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,其党龄连续计算,补交出国(境)期间的党费。
1、预备党员出国(境)三个月及以下的,回国后本人如实汇报在国(境)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,符合党员条件的,办理按期转正手续。
2、预备党员出国(境)三个月以上的,从出国(境)之日起暂停预备期。期间,本人应主动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。回国后,本人须向原所在党 组织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,并书面汇报在国(境)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。经分党委(党总支)审批同意恢复预备期的预备党员,在补续预备期满后,符合党员条件 的,办理转正手续。
3、预备党员出国(境)后,逾期一年以上同原所在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,视为自行脱党,由原所在分党委(党总支)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。
1、对出国(境)党员的党籍和组织关系的管理情况,各分党委(党总支)要适时报组织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