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 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,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日趋密切,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,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,使流动党员能 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根据中组部《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》和中办发《关 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》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定,请各分党委(党总支)、党支部及流动党员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
1、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,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。包括因学校或基层单位委派外出学习进修,从事科研、科技开发,定岗落聘后外出务工,毕业后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出的党员,以及由校外来我校学习、进修和我校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党员。
2、我校党员外出从事科研、科技开发、学习进修、务工等活动,有固定地点、时间在6个 月以上的,应将正式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;时间在3至6个月的,由党员所在分党委(党总支)出具证明到党委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(临时组织关 系介绍信)或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;时间在3个月内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,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,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,汇报外出活 动情况,按时交纳党费。
3、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、地点相对集中的,党员所在党组织,应在集体外出党员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,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分党委(党总支)负责。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,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,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。
4、因机构调整、岗位聘任等原因,人事关系交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党员,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,待重新聘任上岗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。
5、离(退)休党员应主动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(退)休党总支。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,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,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。
6、毕业生党员离校时,应尽量将其组织关系转出。因故暂时不能转出组织关系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。所在院(系)分党委(党总支)同意,经党委组织部批准,组织关系可暂留学校,由各所属分党委(党总支)、党支部严格管理。
7、 因学习、进修和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等原因转入我校的党员,必须持相关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,到党委组织部办理 相关手续,然后到学习或工作的分党委(党总支)报到。没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或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,不承认其党员身份。
8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,调入、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、党员证明信的出具,校内组织关系的转移,均须由党员本人持所在分党委(党总支)的有关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。
9、对于出国、出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,按照《关于出国党员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西建大党组[2002]12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
10、流动党员外出前,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,按规定登记并办理组织关系相关手续。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、外出时间、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;了解党 员外出后的思想、就业和生活等情况,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,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;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,认真 查验组织关系等有关材料,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;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,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。
11、经组织接转的外来流动党员,有关分党委(党总支)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,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收缴其党费,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;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原所在党组织;做好外来流动党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12、 党员外出时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,内容包括所去地点、外出时间及主要事项等。经党支部、分党委(党总支)批准后,由分党委(党总支)出具证 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相关手续。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,接受其教育和管理。外出期间 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按规定交纳党费,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,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外出返校后,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 况,并将转回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或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及其他证明、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。
13、流动党员的党费原则上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,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、预交或补交,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
14、 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,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。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,到期转正时,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 后,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。在我校发展并考察三个月以上的预备党员,调离学校时,所在党支部应作出鉴定,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党组织。
15、流动党员的统计,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统计上报。
16、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不交纳党费,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,应根据党章规定,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。
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党委组织部
二○○六年十月二十四日